近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扩大了复核事项的范围,将现有复核事项中的对会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开谴责决定扩展到对所有自律管理对象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同时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和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等较为严重的纪律处分决定也纳入复核范围。由此,将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上市类自律管理决定和绝大多数纪律处分决定纳入了复核范围。《办法》完善了复核审议程序,将每次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人数由5名扩大至7名,明确了各类事项的复核期限及复核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规定复核申请书提交途径及复核工作小组联系方式在上交所网站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