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月1日施行。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解释》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解释》还明确了“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等七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