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上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由于网上仲裁与传统仲裁一样,需要以强制性作为其内在特征,那么在当事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必然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得到履行,此时便涉及到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目前网上仲裁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的案例通常是在电子商务中产生的,其数量极为有限,争议所涉的金额也较小,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发现有网上裁决在国际上寻求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因此这极少的仲裁裁决可能是当事人自愿履行,也可能是在网上自律机制的作用下得到了履行,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当事人放弃了对小额争议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与其相关的技术与法律的完善,这种情况必定会改变,届时网上仲裁将会得到普遍运用。
关于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首先必须对该项裁决是属于国内裁决还是国外裁决进行识别。如前文所述,仲裁地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而裁决的执行往往根据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不同而需要向不同国家的法院申请,如果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本身就位于裁决作出地国,那么执行申请人可向裁决作出地国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对于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目前对其作统一规定的是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公约》[21](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纽约公约,对于网上仲裁裁决可能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主要理由为:(1)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违反正当程序;(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6)裁决违反公共政策。[22]在这些理由中,对于第(3)、(4)项,网上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常规仲裁裁决的执行并没有区别。至于第(5)项,其也不会对网上仲裁的执行造成实质性困难。公共政策一般分为“国际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大多数国家并未对其作出区分,但在实践中出现了适用国际公共政策的倾向;从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立法背景看,公共政策应该指“国际公共政策”;而且一些法院的判例显示,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各国法院已经普遍从严解释并适用公共政策;网上仲裁将常规仲裁程序移到网上,并不会因此而违反承认与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或者不会必然违背其“国际公共政策”。[23]目前网上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最大的障碍就在于(1)和(2)两种情形,下文笔者就在《纽约公约》框架下探讨电子仲裁协议效力和网上仲裁正当程序等法律问题。
(一)电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电子仲裁协议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所达成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或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所达成的电子合同中所载明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书面协议的存在被认为是进行仲裁活动的必要条件,“无书面仲裁协议即无仲裁”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公理性规定,并为众多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所明确设立。[24]《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更是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了硬性的规定:“‘书面协议’一词系指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在互换书信、电报中所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可见,《纽约公约》对“书面”的界定采用了列举式的条款,但是其中并不包括电子形式,那么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很有可能因为不符合纽约公约而被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