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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审判决“神婆”返还香客10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13035次
   今年10月30日,香客将“神婆”告上法庭,但在开庭的前一刻,人多势众的原告们却没有勇气站在被告的对面,不敢出庭,甚至有一名原告在提出撤诉后转而成为被告的证人。

12月5日上午10点,原定公开宣判的时间,但记者在现场看到,原告还是顾虑重重地迟到了30多分钟。当天,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王丽珍返还张廷春、厉洪菊、叶骏、周莉四人10.2万元。

香客集体状告“神婆”

今年54岁的被告王丽珍,平时见人自称是王母娘娘的女儿,自幼有灵异功能,能听到和看到神仙鬼怪的世界。10年前,她来到徐州发展,引来信徒众多。众原告曾对被告王丽珍佩服得五体投地,婚姻、生意、生病、升迁等事都要咨询一番,尊称被告为“师姐”。为了消灾辟邪开运,求得仙家庇护,多为工薪阶层的众原告花了上万甚至十几万元。

曾经对王丽珍深信不疑的香客,此时就坐在原告席。他们以前都是王丽珍的信徒,先后找过王丽珍来占卜家中的生意财运、恋爱婚姻、怀孕生子及升学之类的事情。王丽珍就让他们“打符”来消灾辟邪开运,每次打符收取数千至上万元不等的打符钱。在2011年左右,8名原告认为王丽珍预测的生男生女等事情不准,集体倒戈。2012年6月12日,他们相约到王丽珍家里要钱。王丽珍依据各人在其处看事花费的钱,向原告分别打了欠条,总额是62万余元。

今年10月30日开庭前,被告王丽珍早已到席,原告席上却反常地空无一人,9名原告在电话中表示不出庭了。经法官严肃通告,最终到庭8人,1人撤诉。但面对被告,原告们依然硬气不起来,庭审中一直不敢直视被告:“她会咒语,我们也害怕。”这就是原告们在上次庭审和这次宣判时迟到的原因。

“神婆”答问理直气壮

今天上午9点刚过,54岁的被告王丽珍早早地来到了法庭,她还一个劲地问法官:“那些原告怎么每次都迟来?”

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庭前庭后,王丽珍的周围都簇拥着一帮信徒,为她端水递物,对她崇拜有加。再说那几位原告,自始至终都没敢正视王丽珍。10点过后原告都还没到庭,记者趁隙坐到王丽珍及信徒的跟前,问了她几个问题,她神情自若地作了回答。

问:“你是开过天眼吗?”

答:“我没开过,我只是凭意念。”

问:“那意念又是什么?”

答:“这个东西就有好多方面,你要问这个你得在佛经当中去学,你把佛经的书都翻开,佛家教你有因就有果,你去那里找。”

问:“那比如说有人问你,工作不幸或者家庭不幸或者身体不好这种,他找你看,你一般能给他看出什么结果?”

答:“那你就说呗,你说完他就那样就完事了呗。”

问:“那你凭什么能预知到这些呢?”

答:“那就凭我这个在佛经学的这些东西。我不说你想问我这些个(问题),你先把佛经那些东西翻出来,菩萨给你讲的有因果,那些经文书你看一看,完了你就知道了。”

问:“那佛经讲究的是因果,那也无法预知未来呀。”

答:“那你看那些庙上那些大僧人坐那为啥知道呀?”

问:“那你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现自己有这样的特殊功能的?”

答:“这个东西,我也不知道,反正他们有点啥事我就给他们解释解释,他们觉得我很灵,他们跟我就是这10年,我教他们就是怎样的好好学,怎样的上这社会上好好做人。”

问:“那你从什么时候开始预知未来的,因为你今年已经五十多岁了。”

答:“嗯,在这个问题上,有时候我也不想知道这些,没什么用你知道吗,你想(采)访这个东西,你不如去问原告他们,我有能耐让他们告上法庭,知道吗?”

问:“那你从什么时候开始,从什么地方开始能够预知未来的呢?”

答:“你不要总问我,你去问他们(原告)去,让他们给你说实话。”

问:“那为什么每次原告都不来呢?”

答:“不知道,心虚呗!”

对于自认神算了十年,信徒众多的王丽珍来说,这一次一审败诉的结果显然再一次超出了她的预算。如果这神婆王丽珍会算,她干吗没算出自己会被告上法庭,而且还落了个一审败诉的结局呢?

法官判决返还算命钱

10点35分,原告们一块儿来到了法庭,书记员宣布全场起立,该案审判长强晋川宣读了一审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丽珍返还原告张廷春、厉洪菊、叶骏、周莉共计10.2万元。另外四起案件将择期宣判。

宣判后,王丽珍当即说:“我听不明白!不服!”面对这样的结果,王丽珍显然无法接受,当庭多次表示“一定会上诉”。

“这一行为本身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该案的判决,一直关注案件进程的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明新对记者说,被告利用原告的愚昧无知自称能够消灾、避祸,以替原告打符为名收取原告费用的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封建迷信行为。对于本案的法理,张明新认为,本案一开始的口头协议即为无效,基于无效民事行为而收到财物的行为自然也失去了依据。民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以后,应当恢复到无效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辩称欠条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但无法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旁听的泉山区人大代表、光明社区主任班开玲表示,这起案件对社会有很大的警示与启发作用。她说:“有病乱投医,人在特别困难无助的时候,确实特别希望能获得帮助。但是不管怎样,都不能把希望和金钱寄托在这些莫须有的封建迷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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