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关于锐文服务指南律师风采办公环境荣誉证书锐文动态业界动态常用法规案例分析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锐文动态
有关《民法典》第371条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0-12-0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8736次

《民法典》第三分编第十四章专门对居住权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其中,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居住权是指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种物权形式。

立遗嘱人既然对于其房屋所有权拥有处分权,对于其房屋的居住权当然也拥有处分权。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并不存在法理方面的障碍。但是,继承人如果试图通过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方式获得房屋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十四章,在手续方面,很可能会遇到难以逾越的阻碍。

例如,遗嘱是自然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居住权进行相应规定,但并未与相对人签订相关合同,其效力将会如何判定呢?《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认为其有效,这显然不符合第367、368条规定;如果认为其无效,则它显然又不符合第371条规定。

笔者认为,由于与本章其他部分存在实质性冲突,第371条规定将成为“看上去很美,做起来很难”,这可能是《民法典》的白璧微瑕。

有学者建议: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弥补。笔者认为,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可以“曲线救火”,但它改变不了《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它只能是权宜之计,治本之策还是需要在以后修订《民法典》时,细化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具体要件和基本内容,去除所谓“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的不当说法。

自明年元旦开始,《民法典》就要实施了。对于打算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立遗嘱人,作为律师,笔者的建议是:尽量不要用遗嘱形式,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在订立居住权合同中,相关当事人可以采取附期限或者附条件设置居住权的形式,这同样可以实现房屋产权人在其离世后处置房产的心愿。



  • 上一篇:遮挡无关的银行流水是否构成伪造证据
  • 下一篇:已经没有了

  • 版权所有: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 2017
    技术支持:精创网络